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光明港140号1号公厕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部白色台铃电动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857元。
2、2019年8月1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十八中游泳馆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部蓝色新日牌电动车。
3、2019年8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十八中游泳馆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部粉色新日牌电动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赃车及手机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凭证、视频截图、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翁某某、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689号7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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