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末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贾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贾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贾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0元、黄金镯子、玉镯子、银首饰、古代铜钱、银元等财物。
2.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冯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冯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冯某某家中盗窃钻戒、黄金项链、黄金耳钉、玉质平安扣、白银首饰等财物。
3.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郭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郭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郭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00元。
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393.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9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书证一组;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翁牛特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检察员:张英利
附:1.被告人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