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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 200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0年11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末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贾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贾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贾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0元、黄金镯子、玉镯子、银首饰、古代铜钱、银元等财物。

2.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冯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冯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冯某某家中盗窃钻戒、黄金项链、黄金耳钉、玉质平安扣、白银首饰等财物。

3.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郭某某家中用技术手段打开郭某某家防盗门锁,进入室内,在郭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00元。

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393.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9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书证一组;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翁牛特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检察员:张英利

2019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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