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符某某一起居住在三殿村一民房内,被告人马某某趁被害人符某某睡觉没有防备之际,将被害人符某某挂在房间内床头上装钱的挎包打开,从中取了一部分人民币现金,然后将盗窃的现金放在自己租住的民房3楼库房墙缝中。2020年8月26日晚上,在居住地被告人马某某又以相同的手段,从被害人符某某挎包中盗窃一部分人民币现金,还是将盗窃来的现金放在马某某租住的民房3楼库房墙缝中。2020年8月27日,马某某将盗窃来的现金从库房墙缝中取出来查点钱数为6000元,并将盗窃来的6000元存至马某某中国邮政银行中。2020年9月2日晚上,在灞桥区**村居住地被告人马某某又是趁被害人符某某睡觉没有防备之际,从被害人符某某挎包中盗窃了3600元人民币现金,并将现金放在马某某租住的民房3楼库房墙缝中。被告人马某某共实施盗窃三次,共盗窃9600元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符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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