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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4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横山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小区8号楼904室,趁其室友熟睡之际,偷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偷走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小米K20手机一部,偷走被害人安某某的红色小米8se手机一部,后将其中两部手机销赃共计人民币1200元用于个人挥霍。经价格鉴定,银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黑色小米K20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红色小米8se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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