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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8********,蒙古族,小学,无业,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无前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同心圆小区门口的人川大药房盗窃田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快递包裹三个,内装白色女士衬衣一件、手膜十袋、鞋一双,合计价值人民币704元。

2020年05月0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同心圆小区门口的人川大药房盗窃快递包裹一个,内装床上四件套一套,价值人民币89元。

2020年05月0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同心圆小区门口的人川大药房盗窃李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装高压锅一个,价值人民币87元。

2020年05月0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同心圆小区门口的人川大药房盗窃丁某某、韩某某的快递包裹二个,内装棉裤一条、牙签盒三个、火锅蘸料三袋,合计价值人民币104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84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并鉴于案发后其部分被动退赃,建议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其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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