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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户,住即墨区**村**号楼**单元**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4时50分许,到青岛市即墨区**村**号刘某某租住处,盗窃刘某某人民币225.5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14时50分许,到即墨区**街道**庄**村村委东杨某某租住处盗窃;又到同村尹某某租住处盗窃硬币等物品;后到庄**村**号吕某某租住处盗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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