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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民权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知道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号、微信号及支付密码的便利,私自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与其手机绑定,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多次支出该银行卡内的钱16.88万元,期间由于害怕被害人知道,分多次存入12.01万元,直到案发下剩4.87万元没有归还。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破案经过、马某某盗窃钱数量分析单、马某某微信支出明细、马某某微信存入明细、张某某银行卡现存、现支明细、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某存款银行业务凭证、张某某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张某某与马某某聊天记录、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0页;电子笔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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