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马某某 ,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商品房**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10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过泸西县**镇**路**羊肉饭门前的路边时,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经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格为420元人民币。
2、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泸西县**镇**路与**路交叉口**汽修附近,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阳牌红色电动车盗走。经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格为2880元人民币。
3、2020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泸西县**镇**小区大门前,向**岔路方向200米左右的路边,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锡特牌桔黄色电动车盗走。经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格为2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购买发票、电动车合格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韩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及告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家;(181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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