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嘉善县**镇**村**号**(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2009年因强奸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嘉善县**镇**村**阁**号房屋东侧空地,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赣E0Y****的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将放在副驾驶前面工具箱内现金人民币3100元和硬壳金圣滕王阁细支香烟1条、硬壳金圣滕王阁细支香烟4包、硬壳紫光滕王阁细支香烟3包盗走,总价值人民币34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100元及上述香烟5包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其余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手机截图、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4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