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区**大道**号。2012年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区**大道**号。2013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广西省**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 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委会**队**号。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为一“洗钱”(又称变现,将资金转换成现金)团伙,主要分工为马某某对外联系洗钱业务,为团伙的首脑;韩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负责在澳门赌场兑换港币,并将港币存入地下钱庄;丁某某系马某某战友,受邀为该团伙送钱,即韩某某等人将钱存入澳门地下钱庄后,丁某某到珠海市地下钱庄将韩某某等人存的钱取出,送往对方要求的地点。2018年0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叶某某,提出可以帮南宁市宾阳县籍诈骗人员合作“洗钱”。之后,叶某某将赵盛(另案处理)介绍给马某某。马某某与赵盛联系后,达成合作意向,由马某某在变现的总金额中抽取20%的佣金。
2018年11月06日,德江县共和镇资兆建材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某被骗后,将65万人民币转入诈骗人提供的账户名为武少奇的银行卡内。诈骗人诈骗成功后,由赵盛联系马某某后,要求马某某提供安全账户,将该笔资金变现。随后,马某某提供了开户名为陈象、蔡玉柱二人的两张银行卡给赵盛,之后65万元资金分两笔,将其中的35.05万元转到开户名为陈象的银行卡上,将另外的29.94万元转到开户名为蔡玉柱的银行卡上。得到赃款后,韩某某安排周某某、李某某持陈象、蔡玉柱的银行卡到澳门赌场与李绍华、万娟、刘伟等人兑换港币,并将开户名为陈象的银行卡上的35万元转给万娟,将开户名为蔡玉柱的银行卡上29.94万元转给刘伟,兑换的港币存入澳门太阳城地下钱庄。随后,丁某某在珠海市的地下钱庄取出转换成人民币的现金后,包车到南宁市交给叶某某,由叶某某将变现的资金带到广西宾阳交给赵盛。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大地新能源科技研发公司,被人冒充公司领导通过QQ联系让公司出纳何某向指定账户汇款170万元。诈骗得手后,诈骗分子为将犯罪所得变现,联系马某某未果后,联系丁某某(此时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答应变现要求,并将账号发给对方,随后对方分两次将1698800元,转入丁某某提供的账户上。3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在广西南宁市将去丁某某处取款的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经查,此次与马某某洗钱团伙联系的是黄时贵(另案处理)。
2019年3月23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将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26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宾阳县将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相关证件等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材料,银行流水清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盛、赵大育、黄时贵、徐志强、王涛、陈某、何某、陈象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赵盛、赵大育、叶某某、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5.电子数据:通话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帮助套现或协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翔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羁押在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羁押在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罗某某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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