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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单位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71329******XQ,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沭县**镇新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公寓南区**号楼**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86********,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路**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88********,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路**号**号**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殷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2006年以来,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被告人马某某与公司股东决定向亲友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后通过亲友之间相互告知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经审计,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非法吸收个人存款2971笔,涉及563人,累计金额323596591.67元。其中已累计偿还2655笔,偿还金额287028630.17元。至案发还有36721493.5元没有兑付。给存款户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宫某某等人将轿车堵在临沂**工程机械公司门口,影响出货为由,持哑铃将停放在公司门口的一辆银白色荣威350轿车和一辆黑色悦达起亚K3轿车砸坏,后又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殷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等人将两辆轿车掀翻。经临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价值14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殷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扰乱金融秩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殷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史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殷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丁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0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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