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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6838,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农场场部,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本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681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航空货运司机。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农场**连**栋**号,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本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6810,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农场**路**巷**栋号,现住昌吉市****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061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音乐餐吧”经营人,户籍及住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楼**单元**室。 2013年7月12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某(经名古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327X,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电石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镇**村**组**路**巷**号,现住石河子市**区**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黄某某、穆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未偿还借款,马某某与曹某某一起将王某甲带至昌吉市建设路西域家园小区一房屋内。被告人马某某对王某甲采取皮带抽打,强迫其脱光衣服坐在雪盆内、冲凉水澡等方式索要债务,限制王某甲人身自由2至3个小时。

2、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叫至昌吉市**宾馆房间内,因孙某某无力偿还欠马某某的5000元欠款,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对孙某某使用辱骂、殴打、洗凉水澡等方式向对孙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至7个小时。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到昌吉军户农场王某乙的哥哥王某丙开设的棋牌室向王某乙索要债务时发生争执,次日马某某指使他人到棋牌室进行打砸,造成棋牌室内四张麻将桌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 4817元。

三、开设赌场罪

1、2014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纠集赌博人员金某某、撒某某、孙某某、马某甲等人,在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昌吉市建国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某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某参与1天负责抽水、记账。赌博五天,每天抽头渔利60000元,共计获利300000元。马某某给黄某某分得4000元,给陈某某500元。

2、2015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和穆某某商议后,召集撒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乙的小舅子等人在昌吉市哈族中学附近的度假村内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某和穆某某各提供赌资80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三天共计获利50000元,被告人穆某某从中获利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17元;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穆某某、陈某某共同经营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马某某提供赌资,抽头渔利35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博场所,抽头渔利300000元,分得4000元,被告人穆某某提供赌资30000元,抽头渔利50000元,分得1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抽头渔利60000元,分得500元。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被告人穆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曹某某、穆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泉

202018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曹某某、穆某某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994****,1519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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