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第**组**号。
被告人马某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第**组**号。
被告人马某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第**组**号。
被告人马某丁,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第**组**号。
上述四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和马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和马某丁酒后到**镇**网吧玩,走到**网吧南边,马某甲和马某乙走着骂着,李某某听到有人骂,就问马某甲:骂谁类?马某甲就说:骂你嘞。双方遂发生厮打,四被告人均参与打架,将对方参与打架的王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和马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四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双方的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拘役4-6个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孟宪玮
2020年3月30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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