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管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内5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为获取个人利益,采用纠缠、阻拦挖掘机等方式阻挠现场施工,接警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岛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解,马某某拒不离开,民警告知马某某不要阻碍施工并要求其尽快离开后离开。10时许,再次接到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再次劝说马某某,要求其离开,马某某继纠缠拒不离开,民警现场传唤马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马某某不配合,并用脚蹬了民警的裆部,民警要对其强制传唤时,马某某多次拒不配合。在民警对马某某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某在不问明真相的情况下,上前用手扒拉了两下民警胳膊,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并用言语威胁、辱骂民警,持续十几分钟,造成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后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该二人整个阻碍施工过程长达四个多小时,其中妨碍民警执法长达两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情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管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管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对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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