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6********,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06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8日因发现新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解回再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某建,男,回族,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07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3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成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蚂蚱笼),男,回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05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2日因盗窃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裁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2019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9月26日因发现新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甲,男,回族,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9********,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路**家属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26日因发现新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男,回族,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张家川县**乡**村**曲**号,现住张家川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8年11月29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乙,男,回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巷**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西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绰号:**),男,回族,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7********,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个体经营者。200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限期戒毒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回族,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4********,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3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丁(绰号:**),男,回族,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9********,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无职业。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海某某(绰号:**),男,回族,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200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73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麻某,男,回族,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200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回族,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6********,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回族,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200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糟某某,男,回族,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男,回族,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9********,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戊,男,回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己(绰号:**),男,回族,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2********,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路**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庚,曾用名马某文,男,回族,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10月1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回族,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0403281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绰号:**),男,回族,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张家川县**镇**路**巷**号,现住兰州市**区**路**新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原系兰州**公司员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男,回族,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张家川县**镇**路**巷**幢**单元402室,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城**幢**室,政治面貌:群众,原系四川省成都市**区**地产销售中心置业顾问。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辛,男,回族,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7********,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系张家川县**市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壬(绰号:**),男,回族,生于1972年5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2********,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张家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张家川县**镇**路,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癸(绰号:**),男,回族,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4********,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女,回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5********,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县供电公司职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3********,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04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戌(绰号:**),男,回族,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3********,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系原张家川县**镇**厂法人代表。1993年1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2006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小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307160378,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麻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高某某、糟某某、付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马某己、马某庚、王某甲、马某戊、杨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魏某、魏某某、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戌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并被认定为“村霸”;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二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伙同被告人马某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二人轻伤,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纠集多人犯寻衅滋事罪致二人轻伤后负案在逃。在逃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仍不思悔改,纠集、网罗闲散、无职业和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马某、马某甲为固定成员,以被告人马甲、马某乙、马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利用恶势力集团影响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和违法事实
(一)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
(1)2012年5月13日晚,被害人马某涛和朋友李某清在张家川县**镇东**马某堂家闲逛时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后杨某某打电话告知杨小某其和被害人马某涛发生口角之事,并叫杨小某前来收拾被害人马某涛,其间,被害人马某涛返回自己经营的**烤肉店。杨小某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后,便打电话叫张某(另案处理)、陕小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马乙赶至张家川县**镇**附近的一巷道口,杨小某向杨某某询问与被害人马某涛发生口角一事后,便指使被告人马乙及陕小某、张某将被害人马某涛带至该巷道口。后陕小某及被告人马乙先后对马某涛拳打脚踢,接着,陕小某又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上取出棒球棍在被害人马某涛身上乱打,其间,张某将被害人马某涛抱住摁倒在地,被告人马乙与杨小某、陕小某继续对被害人马某涛拳打脚踢。杨小某因顾忌巷道口围观人员较多,遂指使被告人马乙与陕小某、张某将被害人马某涛拉扯至面包车上与杨某某一同将被害人马某涛带至张家川县**镇**村一练车场。后杨小某、陕小某又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马某涛进行殴打,被告人马乙也用脚在被害人马某涛身上踢踹。后在他人劝解下,被告人马建与杨小某、陕小某、张某、杨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随后被害人马某涛被他人送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涛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2)2012年7月9日凌晨,被害人马某涛、马丙二人到张家川县**镇夜市对面“**小火锅大排档”摊点吃饭时遇到被害人马某文、马某军、赵某某三人,随后该五人坐在一起闲聊。其间,被害人马某涛与摊主陕小某(另案处理)因故发生争吵,后陕小某打电话告知马某红(另案处理)马某涛在其摊点闹事,马某红接到陕小某电话后便将此事告知正在**火锅店吃饭的马某及李某(另案处理)、马甲、马某丙、李甲等人,后由马某红驾车拉乘被告人马某及李某、马甲、马小丙、李甲等人赶到陕小某摊点后看见被害人马某涛在陕小某火锅摊位上吃火锅,李某便上前无故将被害人马某涛踢倒在地,并将桌子掀翻,火锅汤泼到被害人马某涛身上将其烫伤,被害人马某涛起身反抗时被李某、陕小某围住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文看到被害人马某涛被打后上前拉劝时,被告人马某见状后撕打被害人马某文,并持帐篷内的小木凳击打被害人马某文背部,被害人马某涛趁乱逃离现场,李某、陕小某追赶未果后返回现场。此时,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马某文撕打出帐篷,被告人马某又持广告牌殴打被害人马某文时被他人劝阻,后被告人马某与陕小某、李某、马某红便对被害人马某文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文被被告人马某与陕小某、李某、马某红殴打昏迷后,马某军担心自己停在路边的车辆被砸欲驾车离开时,马某红挡住车辆并声称“你们一起来的,你把你们的人扔下就走哩吗?”后马某丙、马某红等人将被害人马某文抬到马某军的车上,马某军将被害人马某文送回家中。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涛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睑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性反应、右背部软组织挫伤、热力作用致左前臂深Ⅱ°烫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马某文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头部外伤性反应、肩背部软组织挫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3)2013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马某庚、王某甲与刘某等人在张家川县体育场南门**烤肉店**楼**包厢吃饭喝酒。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到一楼点餐时与一楼包厢喝酒的妥小某发生争执,后便各自返回所在包厢。妥小某将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的事情告知一起喝酒的被害人马某龙等人后,被害人马某龙、妥小某、刘某某等人便冲到二楼质问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马某庚在拉劝时被被害人马某龙在脸上打了几巴掌,将被告人马某庚鼻子打破出血,后被烤肉店老板马某娃劝开。被告人马某庚便打电话将其被打一事告诉被告人马某丙,其接到电话后驾车赶至“西北羊”烤肉店,找到被害人马某龙理论时,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被告人马某丙便驾车拉乘被告人马某庚、王某甲、王某某行至张家川县**镇**桥头时,被告人马某庚、王某甲、王某某下车欲回家。被告人马某丙驾车前往**宾馆途中,分别给被告人王某甲、马某己打电话声称要叫人再次去找被害人马某龙,并让被告人王某甲准备打架工具与被告人马某庚等人前往**烤肉店。被告人王某甲接到电话后与被告人马某庚将马路边绿化带内顶树的木棍踏断后拿上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赶至**烤肉店。被告人马某丙驾车到**宾馆,先后纠集杨小某(另案处理)、陕小某(另案处理)、马乙前往**烤肉店的途中,杨小某又电话通知了李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丙、马乙与陕小某、李某到**烤肉店后,陕小某持腰带抽打被害人马某龙头部,并由被告人马某丙与陕小某将被害人马某龙拉至烤肉店门口,被告人马某丙、马乙将烤肉店门前绿化带内顶树的木棍踏断后,被告人马某丙、马乙、马某庚及李某、杨小某持木棍并用拳脚对被害人马某龙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己与陕小某用拳脚对被害人马某龙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朝被害人马某龙腿部砍了一刀,当场致被害人马某龙左腿膝盖处受伤流血。被害人马某龙被打致昏迷后,被告人马小伟等人逃离现场。后被害人马某龙被他人先后送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龙因锐性外力作用致“1.左股部下端内侧刀砍伤,股内侧肌断裂,匠肌断裂,血管、神经损伤,左肌骨下端裂缝骨折;2.颅脑外伤:头部外伤;3.左膝外伤”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庚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鼻骨线性骨折”之损伤属轻微伤。
(4)2013年8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在张家川县**镇**步行街农业银行自动取(存)款机前排队存款时,与同在该行办理业务的苏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开。之后苏某某将其和被害人黎某某发生争执一事告知武某(另案处理)。武某经多方打听,得知与苏某某发生争执之人为在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经营**便利店的被害人黎某某后。当日20时许,武某便叫上被告人马某丁及苏某某到“聚民惠”便利店找被害人黎某某理论,因被害人黎某某不在店内,武某等人便和被害人黎某某妻子李某梅发生争吵,被害人黎某某接到李某梅的电话赶到现场后和武某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撕打,武某、被告人马某丁及随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马甲便对被害人黎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害人黎某某在武某及被告人马某丁、马甲的追打下逃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躲避。接着被告人马甲及武某对****便利店门口摆放售卖的塑料盆实施打砸。被害人黎某、米某某及胡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被害人黎某见被告人马甲正在打砸塑料盆,便将被告人马甲一脚踢倒在地。后武某和被告人马甲、马某丁及赶到现场的陕小某(另案处理)继续对被害人黎某、米某某进行殴打。其间,陕小某持刀将被害人黎某后背多处划伤,武某及被告人马甲持腰带对被害人黎某和米某某进行抽打。后被告人马某丁、马甲及武某、陕小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颜面软组织损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右眼视网膜震荡、╂外伤性Ⅰ°松动、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黎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复合外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米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复合外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5)2016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已判决)与张某等人在张家川县**镇****KTV二楼钻一包厢唱歌喝酒期间,楼道内有人误闯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所在的二楼钻一包厢后被被告人马某某推出包厢,被告人马某某认为是对面钻二包厢的人所为,便进入钻二包厢理论时与被害人谢某发生争执,张某见状后便打电话告知李某。李某又打电话叫来马某平(已判决)、毛某(已判决)等人前往钻二包厢,后被告人马某某喊道“就是个这”。接着,李某、马某平持包厢内的啤酒瓶并用拳脚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毛某持包厢内的烧水壶、啤酒瓶并用拳脚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某持包厢内的铁凳子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当场致被害人谢某头部受伤流血。李某在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谢某的过程中误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平胳膊打伤。同时,在包厢唱歌喝酒的李某麻在劝架的过程中嘴唇被误伤。其间,有人打电话报警,张家川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查处时,面对公安民警及浑身是血的被害人谢某,被告人马某某叫嚣到“我的一条胳膊你五百万都赔不清楚,你的一条命我马某某绝对能扔起;我从九岁在张川社会上到现在,没有人到我身上动一个啥;全部走,没有我的允许,谁都不允许动谁一个指头”。之后李某、马某平、毛某、马甲、马某甲、王某某、郭某某等人跟随被告人马小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下血肿”之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由“皇朝国际”KTV老板周某某出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损失10000元。
(6)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马某宝、李某华、马丁、王某及朋友坎某、王某瑞相约到张家川县****KTV二楼201包厢内唱歌喝酒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王某因包厢内吵闹离开包厢在二楼过道处闲逛时,与被告人马某发生争执,被害人马丁见状后上前拉劝未果,被告人马某便与被害人王某、马丁发生撕打。此时,在该KTV207包厢喝酒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戊、马某甲、杨某、王某乙等人听到打架声后便冲出包厢,看见被告人马某与人撕打时,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戊、马某甲、杨某、王某乙、等人为给被告人马某帮忙,便无故对被害人王某、马丁二人进行拳打脚踢。当场致被害人马丁头部受伤倒在二楼过道,被害人王某被打后逃至201包厢。被告人马建、马某戊、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等人便追至201包厢持啤酒瓶并用拳脚对被害人王某、李某华、马某宝进行殴打。在该包厢门口,****老板张某拉拽被告人郭某某时,被告人郭某某便与张丹发生撕打,被告人杨某、王某乙及马某朦(存疑不起诉)、妥某某(另案处理)上前帮被告人郭某某殴打张丹及服务员时,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被告人马某打电话通知了被告人马某丙,同时,被告人马甲也得知了此事,并与马某丙电话联系后,由被告人马甲驾车拉乘被告人麻某先行前往****。随后,被告人马某丙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海某某持木棍也赶至****。后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甲、马某戊、马某乙、海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王某从二楼拖至一楼大厅欲进行殴打时,被告人马甲喊道“大厅有监控,把人拖出去打”,在被告人马某丙的指使下,被告人马某乙、海某某、麻某等人将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王某拉至KTV院子,被害人王某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马小伟、王某某、马某乙、海某某、麻某、郭某某等人用拳脚及木棍再次对被害人马丁、李某华实施殴打,被害人马丁、李某华被打昏迷后,被告人马甲便拿矿泉水在其中一名被害人面部进行浇灌,以确定被害人受伤程度。当发现被害人马丁、李某华受伤严重后,被告人马某丙、马某甲便将该二被害人送到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马某、郭某某也因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马丁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左额部皮下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华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头皮挫裂伤、右侧眼眶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性反应、鼻骨线性骨折”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马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下牙左1远中切角冠1/3折、下牙左3颈1/3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7)2017年11月底的一天,被害人喜某、马戊、李小某三人在张家川县**镇**慢摇吧大厅喝酒期间,因琐事与同在该慢摇吧喝酒的被告人马某乙发生争执继而撕扯,后被他人劝开,在被告人马某乙等人离开大厅时被害人喜某对被告人马某乙喊道“把张家川县的一、二、三(指张家川县社会上混的最好的)往来叫”。当晚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甲等人得知此事后,先后来到****慢摇吧。被告人马某某手提砍刀、马某持棒球棍,在被告人马某乙的带领下进入****慢摇吧大厅找到被害人喜某等人。后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喜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马某乙等人追打被害人李小某;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喜某拉扯至慢摇吧大厅外面的院子,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持木棍、棒球棍将被害人喜某打倒在地。其间,被害人马戊在拉劝时被被告人马某某用木棍在腿上打了一棍,木棍当场被打断,被告人马某乙欲拿木棍殴打被害人喜某时,被被告人马某某制止。后被告人马某又将被害人喜某拉扯至蒙古包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喜某面部受伤流血,并呵斥被害人喜某蹲在地上,还让马某甲将被害人喜某的胳膊架起,欲要打断被害人喜某的胳膊,因马某甲未按被告人马某的意思办事,其遂在马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在蒙古包门口,被告人马某某安排由被告人马甲解决被告人马某乙与被害人喜某冲突之事,被告人马甲就地捡起木棍对被害人喜某进行抡打,因用力过猛,致使自己摔倒在地。后在被告人马某某的安排下由李某驾车拉乘被告人马某及被害人喜某;被告人马甲驾车拉乘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乙驾车拉乘糟某某至张家川县**镇**村二级公路边后,被告人马某某让被害人喜某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并声称要“收编”被害人喜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安排被告人马甲等人将被害人喜某送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该案中被害人喜某臀部、胳膊、面部受伤,被害人马戊腿部受伤,被害人李小某眼部受伤。
2、敲诈勒索罪
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马某宝、李某华、马丁、王某及朋友坎某、王某瑞在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二楼201包厢内唱歌喝酒期间,王某因故与马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纠集多人持械对被害人王某、李某华、马丁、马某宝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华、马丁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人马某、郭某某也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人马某某得知此事后便持刀伙同他人赶到医院威胁被害人李某华、马丁,要求二人联系被害人马某宝、王某及坎某等人和其家长到医院给被告人马某赔礼道歉并索要50万元的巨额赔偿款。被害人马丁、李某华在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扬言此事如若解决不妥便要打断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等人的腿脚,并让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等人的家人也无法在张家川县正常生活。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自己在张家川县社会上的影响力纠集多人到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病房骚扰,使二人无法正常休息疗养。其间,被告人马甲闯入被害人马丁、李某华病房无故对被害人马丁进行殴打。在被告人马某某、马甲等人的暴力威胁、恐吓下,被害人马丁、李某华身体还未康复便提前偷偷出院。被害人王某、马某宝、李某华、马丁的父亲王某玉、马某珍、李某、马某贵惧怕如若不能满足被告人马某某的要求,其孩子可能会再次遭受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等人的打击报复,便托付马某长、马某戊多次从中调解。后于2017年2月26日在张家川县**镇**村****生态园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甲及王某合、马某戊等人到****生态园后,发现被害人马某贵不在场,被告人马甲便威胁被害人王某玉、马某珍、李某让通知被害人马某贵至现场一同解决赔偿事宜,并声称被害人马某贵如若不来,今后处理便不是这种解决方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给被害人马某贵打电话威逼其前来协商解决此事,被害人马某贵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前往****生态园。在被告人马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仅支出4053.4元的情况下,经“协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甲敲诈四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3万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玉被敲诈4.75万元;被害人马某珍被敲诈9.5万元;被害人李某被敲诈4.75万元;被害人马某贵被敲诈4万元。后在被告人马小伟的指使下,由被告人马甲执笔书写违背事实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并清点钱款。
3、开设赌场罪
(1)2016年冬季,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置骰子、桌椅、验钞机等赌博用具,先后召集、吸引参赌人员20余人,在张家川县**镇**村被告人马某戌家车库及**建材厂办公室内,采取“摇骰子”(又称“摇宝”、“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长达半个月。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摇宝,被告人马某以5%、10%的比例分别从赌博公司及一般参赌人员处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戌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提供10万元赌资用于发放高利贷(俗称“放板”)。被告人马某某在每场赌博结束后从抽头渔利的资金里给被告人马某戌支付3000元场地费,给登记高利贷放贷人员支付高利贷收益费(俗称“登板费”,每1万元收益200元)。其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2)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置骰子、桌椅、验钞机等赌博用具,先后召集、吸引参赌人员20余人,分别在张家川县**乡**村刘某第家养殖场、**村田某得家中、**村田某定家养殖场、**村练车场等地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又称“摇宝”、“摇碗子”)押单双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天。在每次赌博开始前,被告人马某某提前安排被告人马某甲、马乙运送、摆放赌具并购置赌场所需的矿泉水、香烟、方便面等生活用品,为赌博开始做前期准备工作。赌博开始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在被告人马某某的安排下负责在通往张棉乡赌场的路途中盯岗放哨,被告人马乙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并从事相关服务。开设赌场期间,主要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摇宝,被告人马某以10%的比例从赌博公司、一般参赌人员处进行抽头渔利。每场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马小伟从抽头渔利的资金里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马乙发放工资。其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3)2017年冬季,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置骰子、桌椅、验钞机等赌博用具,先后召集、吸引参赌人员30余人,在张家川县**镇**村被告人马某戌家车库及**建材厂办公室内,采取“摇骰子”(又称“摇宝”、“摇碗子”)押单双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长达半个月。每次赌博开始前,被告人马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甲、马乙运送、摆放赌博用具,为赌博做前期准备工作。赌博开始后,由被告人马某甲、马乙负责在张家川县公安局门口及通往赌场的路途盯岗放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摇宝”,被告人马某以5%、10%的比例分别从赌博公司和一般参赌人员处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戌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提供10万元赌资用于发放高利贷(俗称“放板”);被告人马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癸负责统一登记发放高利贷人员钱数(俗称“登板”)及发放高利贷事宜。其中,被告人马某癸先后登记被告人马某戌10万元高利贷和自己的5万元高利贷(以马某平身份登记),并给李某某发放高利贷3万元,给马某辛发放高利贷2万元,给李某国提供5万元的参赌资金。每场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马某某从抽头渔利的资金里给被告人马某戌支付3000元场地费,给登记的高利贷放贷人员支付高利贷收益费(俗称“登板费”,每1万元收益200元)。其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
(4)2018年2月初,被告人马某壬、魏某、马某辛在张家川县****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马某壬、魏某提出在被告人马某辛即将开业的****茶园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辛表示同意。2018年2月13日****茶园正式营业,当日被告人马某壬、魏某在该茶园206包厢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具体赌博方式为参赌人员以100、200、4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每打一风由被告人马某壬或被告人魏某从每位参赌人员处抽取100元“锅底”。被告人马某壬、魏某在206包厢开设赌场长达一个月,先后吸引31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145657.8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魏某因故退出206包厢赌场,该赌场遂由被告人马某壬独自经营。其间,被告人李某及王某合(另案处理)也在****茶园201包厢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具体赌博方式为参赌人员以100、200、400元或200、400、800元的赌注进行打麻将赌博,每打一风由被告人李某或王某合从每位参赌人员处抽取100元“锅底”。被告人李某及王某合在201包厢开设赌场长达八天,先后吸引12人参与赌博。其间,被告人李某及王某合还给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或“支板”,以维持赌场经营。
2018年3月底,被告人马某某来到****茶园开设赌场,并将被告人马某壬206包厢赌场整合,将被告人李某及王某合201包厢赌场叫停,又增设了203、205、208、209包厢和被告人马某壬、魏某、马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206、208、209包厢主要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具体赌博方式为参赌人员以100、200、400元,200、400、800元,500、1000、20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每打一风由被告人马某某或被告人马某壬或被告人马某甲或被告人魏某某抽取100元、200元的“锅底”;203、205包厢主要在夜间以“炸金花”、“推饼子”等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马某某抽取“锅底”。被告人马某某、马某壬、魏某某、马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先后吸引26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325810.8元。其间,被告人魏某某还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
在被告人马某壬、魏某、李某、马某某、马某甲、魏某某及王某合等人在****茶园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马某辛明知上述被告人在其经营的茶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及食宿,收取包厢费,并规定赌场主免费提供给参赌人员的饭、茶、烟等消费品必须在****订购,且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被告人马某辛非法获利622971元。
4、故意伤害罪
2018年11月7日晚,被害人李某权和被告人王某彤、袁某某、马某杰、马己、周某等人(以上五人另案处理),在张家川县**路****餐厅包厢喝酒期间,被害人李某权和王某彤因故发生争吵并撕扯,后被他人劝开。王某彤便到****餐厅被告人马甲等人吃饭的包厢,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马甲,后被害人李某权也来到了该包厢并与被告人马甲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权持啤酒杯将被告人马甲的手机屏砸碎。被告人马甲离开包厢结账时便指使王某彤对被害人李某权进行殴打,并告知店内监控已关闭。王某彤受到被告人马甲的指使后,纠集袁某某、马某杰、马己、周某等人返回****餐厅二楼,王某彤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李某权,啤酒瓶误打在妥某身上,随后王某彤、袁某某、马某杰、马己、周某等人离开****餐厅与在张家川县体育场附近的被告人马甲汇合。后被告人马甲再次指使王某彤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权进行殴打,并告知“你上去打去,出了事情我看着处理”。在被告人马甲的再次指使下,王某彤、袁某某、马某杰、马己、周某手持方钢、木工条等作案工具来到****餐厅门前伺机殴打被害人李某权。待被害人李某权从****餐厅出来时,王某彤手持方钢,袁某某、马己手持木工条对被害人李某权进行殴打。王某彤等人殴打完被害人李某权后赶至张家川县**镇**桥头与被告人马甲汇合。被告人马甲驾车送王某彤等人回家途中,告知王某彤等人“你们不要害怕,这几天不要乱跑,有事情我给你们看着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甲得知被害人李某权已报案,便将案发当晚在场的魏某某、吴某、马戊、刘某恩叫到其家中,指使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对其做无罪的陈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权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迟发性脾破裂”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5、抢劫罪
2016年10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乙、高某某、海某某、糟某某、付某某、麻某在被告人马某乙租住的张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闲聊期间,被告人马某乙以自己去兰州需要钱为由,让被告人麻某变卖手机,被告人麻某未同意,被告人马某乙便指使被告人麻某、糟某某、付某某到外面想办法给其“弄”一部手机,被告人高某某又指使被告人海某某一同前去。后被告人海某某、麻某、糟某某、付某某来到张家川县原****门口,商议由被告人付某某到该网吧内伺机盗窃手机,被告人付某某进入该网吧后发现有监控盗窃未果,后告知被告人海某某、麻某、糟某某网吧内有一少年的手机比较高档。经被告人海某某策划,由其到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杨某骗出网吧,被告人麻某以借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杨某的手机拿上后佯装打电话并向东街小学方向行走,被害人杨某紧跟其后。到东街小学附近时,被告人麻某发现被害人杨某跟随太紧无法脱身,便喊叫一声,被告人海某某、糟某某、付某某三人佯装要殴打被告人麻某,掩护其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麻某返回****后,将抢夺的手机交给被告人马某乙。紧接着被害人杨某将被告人海某某等人抢夺手机之事分别告知了与其一同上网的杨甲、马庚、毛某、李某不及马辛等人。后杨甲与被告人海某某电话联系索要手机,被告人海某某约杨甲到****小区门口见面。杨甲、马庚、毛某、李某不、马辛、杨某赶到****小区门口后,李某不又打电话叫来王某。被告人马某乙得知对方前来索要手机,便从床下拿出西瓜刀、砍刀各一把,交给被告人付某某藏在衣服内,并让被告人麻某不要出面。便与被告人高某某、海某某、付某某、糟某某前往****小区门口,在****小区门口,王某让杨甲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棍用于防身。双方见面后,王某、李某不、马辛上前向被告人高某某等人讨要手机时,被告人高某某从被告人付某某怀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对王某进行砍剁,被告人海某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将王某打倒在地,被告人马某乙从被告人付某某怀中拿出西瓜刀,用刀背砍剁杨甲,并从杨甲手中夺走棒球棍,用棒球棍殴打杨甲、马庚,被告人糟某某用棒球棍对杨乙进行殴打。接着被告人马某乙、高某某、海某某、糟某某持刀、棒球棍并用拳脚对王某、马辛、杨甲、杨乙连续殴打,致被害人马辛嘴部受伤。后被害人马辛被杨甲等人送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马辛、杨甲、毛某、李某不、杨乙、杨某等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马某乙、高某某、海某某、糟某某又对王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高某某持刀打砸了王某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马辛因锐性外力作用致“前额、上唇、右耳部锐器伤”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的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2942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且被告人马某乙、高某某、海某某赔偿被害人马辛医药费等费用35000元。
(二)违法事实
1、2007年7月14日,马乙因吸食毒品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
2、2007年6月14日,马某丙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限期戒毒六个月。
3、2012年9月1日,马乙因无故殴打他人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
4、2016年9月27日,马某乙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张家川县公安局恭门派出所罚款200元。
5、2016年1月12日,马某丁因赌博被张家川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6、2019年5月16日,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7、2016年9月27日,高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张家川县公安局恭门派出所罚款200元。
8、2014年12月30日、2019年4月24日,马某己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9、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7日,马某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双城派出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元。
10、2016年2月20日,马某辛因赌博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
11、2018年2月6日,马某壬因赌博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
12、2013年1月17日,魏某因赌博被张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5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张家川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没收赌具。
(三)冻结、扣押、追缴涉案及相关人员财物
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马某银行存款4708.6元;冻结被告人马某丙银行存款12716.79元;冻结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192.97元;冻结被告人马某辛银行存款234001.21元;冻结马某亮银行存款1443.81元;扣押****台式电脑二台;追缴田某旺、刘某第、田某定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各1000元;追缴田某得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马某戌、陈某的犯罪及违法事实
(一)犯罪事实
1、敲诈勒索罪
2012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孟某、苏某清经和张家川县**镇**村村委会协商,承租到该村村委会集体所有的位于**镇**路原皮毛经销公司院内地皮一块,准备用于经营百货超市。2012年4月中旬左右,该超市动工修建,被告人陈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被告人马某戌,提出让被告人马某戌为其撑腰,由其用翻斗车将原皮毛经销公司大门封堵,迫使被害人孟某停止施工,以要挟被害人孟某从而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被告人马某戌表示同意。当日,被告人陈某便将自己的翻斗车停放在原皮毛经销公司门口,超市施工被迫停止。次日,被害人孟某让施工人员从车的两侧往工地搬运材料继续施工时,被告人陈某带领他人赶至施工现场并威胁“谁施工就打谁”,迫使施工无法进行。后被害人孟某找**村村委会解决此事未果,并打听到只有被告人马某戌能解决此事。遂于2012年4月28日,与苏某清在马某虎、郝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到**镇**厂找到被告人马某戌,请被告人马某戌出面解决此事,被告人马某戌当场告知被害人孟某、苏某清等人,被告人陈某要10几万元才解决此事,后被告人马某戌便打电话将被告人陈某叫至该建材厂办公室。被告人陈某到场后便提出要么由被害人孟某给其10万元后其将车挪走,由被害人孟某继续修建经营超市,要么其给被害人孟某10万元,被害人孟某将前期购买的材料留下,由其租赁该地经营超市。被害人孟某未同意,后由被告人马某戌拍板,由被害人孟某给被告人陈某5万元的“车辆误工损失费”,被告人陈某将车挪走。被害人孟某顾及到自己已投资修建超市,避免得罪被告人马某戌、陈某,遂被迫同意该意见。2012年4月29日,被害人孟某将5万元转入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6221508200004805569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告人陈某便将其翻斗车开离超市施工现场,并取出2万元拿至北城建材厂交于被告人马某戌。
2、强迫交易罪
2015年上半年,张家川县**镇**村建造清真寺大殿时,委托兰州宁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清真寺大殿进行了图纸设计,该工程由****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同年6月初,****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图纸设计开始施工,在工程地基完工建造墙体时,被告人马某戌(时任**清真寺筹建组组长)未与寺管会和筹建组商议,擅自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腊某某打电话要求在建造大殿墙体时用砖块填充,且必需购置其经营的张家川县**镇****厂生产的砖块,腊某某告知被告人马某戌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墙体的填充要用加气块,而不能用砖块,被告人马某戌在电话中威胁到:“墙体你必须用砖,还要用我砖厂的砖块,其他事情我再不管,你用得用,不用也得用,你看着办”,后被告人马某戌打电话给清真寺寺管会主任谷某某要求在建造墙体时用砖块填充,谷某某明确表态墙体不能用砖块填充,要按照设计图纸使用加气块,被告人马某戌未予理会。后腊某某在明知改变设计图纸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而且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害怕不按照被告人马某戌的强迫要求使用砖块砌墙,该工程无法继续承建,前期投入资金必将损失,更慑于被告人马某戌在当地恶名在外、无人敢惹的现状,担心其家人长期在龙山镇生活,遭受打击报复,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后在被告人马某戌砖厂购买8万余元的砖块用于建造北街清真寺大殿墙体。
经甘肃兰达铁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张家川县**镇**清真寺大殿结构力鉴定:围护体系原设计为MU7.5加气混凝土砌块,后改为9cm*24cm有孔小红砖,与设计不符合,加重了该建筑整体承重量,对其原设计该建筑抗震存在了一定影响。经复核计算结构承载力,上部结构承载力略低于设计要求;经甘肃金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清真寺大殿建造墙体造价鉴定:原设计加气块为123818.96元,改为多孔砖为148513.38元,增加造价24694.42元。
(二)违法事实
2020年1月20日,马某戌因在张家川县清水河流域郑家段围垦、圈占河道滩涂地,被张家川县水务局行政罚款50000元;
2020年1月22日,马某戌因擅自占用国有土地9.05亩,被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全面恢复破坏耕地原貌,并处行政罚款81278元。
(三)冻结、扣押马某戌财物
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马某戌银行存款955119元;扣押白色奥迪轿车一辆(陕AJ8R96);扣押猎枪弹11发、小口径步枪弹7发、猎枪弹壳13枚、子弹底火99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诸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某甲、马甲、马某乙、马乙、马某丙、王某某、马某丁、海某某、麻某、高某某、糟某某、付某某、郭某某、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杨某、王某乙、王某甲、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魏某、魏某某、李某、马某戌、陈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某甲、马甲、马某乙、马乙纠集在一起且重要成员固定,在被告人马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马某甲多次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属固定成员,被告人马甲、马某乙、马乙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现金23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0余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多次纠集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现金23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盯岗放哨、运送赌具、收取“锅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现金23万元,数额巨大;教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盯岗放哨、运送赌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手机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盯岗放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海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手机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麻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手机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糟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手机后,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戊、杨某、王某乙、马某己、马某庚、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魏某某、魏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多次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收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及资金帮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使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强卖建筑材料,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戌利用个人恶名,多年来在张家川县龙山镇一带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占国有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上述行为符合“村霸”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村霸”。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马某、马甲、马某甲、马某乙、马乙、马某丁、海某某、麻某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乙在缓刑执行期间,发现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甲、马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马某乙、海某某、马某戊、马某庚、王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海某某、高某某、糟某某、付某某、麻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新建、马建荣、靳文刚
检察员助理:豆文华、杨丽丽、彭景亮
书 记 员:马 骥、马卓玉、白建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本案卷宗一百二十九卷;
2.被告人马某某、马某庚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陇南市成县看守所;被告人马乙现羁押于陇南市西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甲、马某丙、郭某某、付某某、马某戊、马某辛、魏某某、魏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某某、马某癸、陈某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麻某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高某某、马某壬、马某戌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丁、马某己、李某、糟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王某乙、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3.起诉书一式一百六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七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九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三份;
7.随案移送冻结银行存款共计1209182.38元;移送追缴现金人民币6000元;移送扣押台式电脑2台;移送扣押奥迪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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