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经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结伙偷越国境到老挝上班,三人在老挝金三角见到尹某某,并办理入职手续。后于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从老挝金三角偷越国境回中国磨憨,并向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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