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早晨,被告人梁某某纠集马某某等村民前往下石扒处,以“要回自己的口粮田”“打土豪分田地”等话语煽动任某某等村民阻拦租赁此地块的史某某盖围墙,并毁坏活动板房,将刘某某承包地的围墙推倒毁损。
2017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未经许某某、杨某某同意,安排任某某、郭某某联系挖机进入院内疏通水渠,同时将围墙推倒。
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史某某被毁坏的财物价值2966元,刘某某被毁坏的围墙价值10700元。
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许某某被毁坏的围墙价值9333元。
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13666元人民币。
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共计229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任某某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晶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456****;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340****;
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3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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