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马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傣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31031983********,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家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由瑞丽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经侦中队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板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傣族,文盲,身份证号5331031978********,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家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由瑞丽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经侦中队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板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傣族,文盲,身份证号533103198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家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由瑞丽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经侦中队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在芒市**镇种植烤烟,三人将所种植烤烟叶卖给烤烟收购站,后剩余一些收购站不收购的残次杂烤烟叶。被告人马某某便邀约板某某、板某某商量将这些残次杂烤烟叶拉到**,伺机销售。2019年8月14日被人马2某驾驶车牌为云***** (车主:板某某)的车辆拉着三人共计大约5吨杂烤烟叶来到**。在**翠松饭店门口路边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属于被告人马某某的2340千克的烟叶价值人民币77265元,属于被告人某某某的1280千克的烟叶价值人民币55949元,属于被告人板某某的1660千克的烟叶价值人民币52619元。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2.被告人马某某、板某某、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57****(马)、1528763****(板)、1588753****(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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