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号楼**单元**室,现任**区**村村主任。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合,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志强,曾用名马贺楠,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涿州市**镇**村。2013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8日释放。2016年3月2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7月8日因用车辆堵北京未工地门口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队**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合、马志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马合伙同马某某、闫某某、马志强以堵道、摆花圈等方式阻碍欧某某位于本市**区**村村北的**工业气体厂正常运营,并提出要到厂区烧纸祭祖,以此为要挟向欧某某索要土地赔偿金,后欧某某迫于压力,通过原**村村主任王某某向被告人马合、马某某等人支付现金6万元,马合、马某某各得3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马志强伙同马合在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涿州市**区**村**城项目期间,以施工单位占据并损坏**村公用道路妨碍村民出行为由,用车辆堵在**公司门口妨碍车辆出行,向**公司强行索要财物,后**公司被迫通过原**村村主任王某某向马志强支付现金5万元,其中马志强分得3万元,马合分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马合、马志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合、马志强、闫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合、马某某、马志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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