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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道**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等5人及其值班律师李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陈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4日在建水县城“***珠宝店”先后两次以人民币3000元、200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其盗窃来的两枚黄金戒指、一条玫瑰金项链,后五人将戒指及项链变卖得款6935元。经认定,两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到建水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马某某,住建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号;李某甲,住建水县**社区**街***号;李某乙,住建水县**镇**村**号;王某某,住建水县**镇**非农户**大道**号;陈某某,住建水县**社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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