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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川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9********001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街,住洛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洛川县**局干部。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洛川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公安部经侦局集群战役指令:请各地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MBI集团传销案开展集群打击的通知》及云端《全国集中收网行动及稳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协同做好对700名重点人员查处等相关工作。经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聊天了解MTI平台后,多次去香港等地了解、学习MTI相关课程并投资参与MTI平台。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下线人员,担任MTI有关微信群内的管理员和联络员,其在微信群里负责协助刘某某帮新成员注册开户、向微信群成员讲解分享MTI相关知识和资讯,帮助其他用户解决平台操作问题,同时还通过微信和“千聊”直播软件分享与MTI有关的心得体会。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2780号(27)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在“MTI”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35,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马某某下线数量最多的会员id为mxq22881,上级id为lyj22881,上级姓名为刘某某,上级证件号为440104199211073116,下线层数为371,所处层级为32,下线数量618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

鉴定意见通知书;

户籍证明;

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2780号(27)司法鉴定意见书

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

2、远程勘验笔录;

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

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投资参与MTI平台后,积极协助其上线刘某某给新成员注册开户,通过数个微信群和“千聊”直播软件分享、宣传MTI相关资讯及投资的心得体会,帮助MTI其他成员解决平台操作问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婷婷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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