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川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9********001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街,住洛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洛川县**局干部。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洛川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公安部经侦局集群战役指令:请各地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MBI集团传销案开展集群打击的通知》及云端《全国集中收网行动及稳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协同做好对700名重点人员查处等相关工作。经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聊天了解MTI平台后,多次去香港等地了解、学习MTI相关课程并投资参与MTI平台。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下线人员,担任MTI有关微信群内的管理员和联络员,其在微信群里负责协助刘某某帮新成员注册开户、向微信群成员讲解分享MTI相关知识和资讯,帮助其他用户解决平台操作问题,同时还通过微信和“千聊”直播软件分享与MTI有关的心得体会。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2780号(27)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在“MTI”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35,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中,马某某下线数量最多的会员id为mxq22881,上级id为lyj22881,上级姓名为刘某某,上级证件号为440104199211073116,下线层数为371,所处层级为32,下线数量618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
鉴定意见通知书;
户籍证明;
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2780号(27)司法鉴定意见书
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
2、远程勘验笔录;
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
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投资参与MTI平台后,积极协助其上线刘某某给新成员注册开户,通过数个微信群和“千聊”直播软件分享、宣传MTI相关资讯及投资的心得体会,帮助MTI其他成员解决平台操作问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婷婷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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