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党员,务农。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某某(另案处理)设立鲁易道集团,下设山东省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鲁易购会员网络平台。该公司以出售易铺宝为名,要求参与者经老会员推荐介绍后,缴纳5000元获得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购买易铺宝,以静态模式收益(单人投资,不发展会员,投资5000元购买一份易铺宝,普通会员入会限购10份,复投限购26份,后来新增会员限制为10份,之后按周返利,十周返还完毕)或动态模式收益(推荐下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就能额外获得一份易铺宝奖励,并可追加投资26份)为引诱,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根据推荐的下线会员人数由易会员逐步晋级为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根据推荐的会员人数获得返利收益,易会员70天内无推荐发展下线和购买易铺宝,取消所有推荐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活动秩序。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加入“鲁易购”网络传销组织,积极宣传推介,引诱他人参加,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性作用,其下线层级6层,下线会员574人,其中直推下线58人,级别为易总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杜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光纪添添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