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6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巷**楼**楼,甘肃省平凉市**粮库工作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因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2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曹某某(已判决)等人自2007年起在南宁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 “纯资本运作”(又称“连锁销售”)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从2007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根据该组织成员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交易对象及查扣的网络层级图、账本反应的情况,该组织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200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为: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 X 1+3300 X 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数个直接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采用“五级三晋制”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其中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也称高管)。
老总级别人员又分为“接帐”老总和一般老总两种。“接账”老总与其上线老总资金分配上完全分离,由“接帐”老总独自掌管伞下组织人员网络层级图、开通工商银行账户用来收取伞下人员交纳的申购款、发放返利提成、核查每个月申购的人员名单、申购份额数量、申购款金额、网络层级排线排位、计算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体系内下线人员的返利提成,并将收取的申购款与下发的返利提成之间资金差额占为己有。“接账”老总资历和能力较突出的,负责指定负责管理申购、学习、自律等工作的大经理,通过大经理来达到全面控制伞下人员的目的。一般老总参与老总级别人员议事、聚会、聚餐,讨论研究组织内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逐级下达命令。老总级别人员负责召集新晋升老总的人员对其进行“老总复制”,向新晋升老总宣布老总提成改革制度,包装好新老总并集中接见下线人员,以蒙蔽和激励下线人员发展他人交钱加入。根据“资本运作”传销奖金分配制度规定老总级别提成以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申购1份份额即获得500元的方法计算,网络层级最接近申购新人的三代老总级别人员可得到该老总级别提成。本案传销模式规定,晋升为老总级别,需其名下份额达到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为经理级别,也即老总级别人员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2月份由陶某某发展,并交纳69800元申购21份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陶某某的下线。后马某某发展魏某某、兰某某、马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数的增加,马某某于2010年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于2011年7月成为“接帐”老总。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马某某在该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体系、收取申购款、计算和发放伞下下线人员提成,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自首书、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郝某某、李某丁、王某某、白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全案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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