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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马**),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0********,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北路****大院****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2020年5月6日至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2日至5月6日;2020年7月7日至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关于吕家传医用冷敷贴的经营模式,并注册吕家传医用冷敷贴的经销商,成为合伙人等级会员。在此期间,马某某以推销吕家传医用冷敷贴为名发展下线会员,要求下线采取缴纳一定的金额认购吕家传医用冷敷贴,取得加入吕家传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吕家传的资格,鼓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会员购买吕家传医用冷敷贴,上线通过发展大量下线人数以及下线购买、销售吕家传医用冷敷贴的业绩,赚取差价并获得奖励。2017年8月,马某某成为联合创始人等级会员。经鉴定,在“吕家传”传销组织中,马某某在整个代理网络处于第2层,其下级网络共12层,直属人数35人,下线代理数为8392。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销售医用冷敷贴为名,通过微信网络等平台,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商品为方式获得加入和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资格,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被告人马某某发展直接、间接下线12层,842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被他人介绍加入吕家传传销组织,在吕家传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册共12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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