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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北京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为合作开办**美术馆,双方约定成立深圳市**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位于福田区保税区**大楼**楼,被告人马某某任总经理,负责作品展览策划和基建,吕某某、李某某管理财务。

2019年4月18日,马某某利用其任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便利,以有批艺术品需要船运公司**船运公司从德国运到**公司为由,指令**公司员工张某某填写运输费用申请单,向**公司申请597240.48元人民币(74655.06欧元)的费用支付给运输企业**船运公司,后**公司根据当时的欧元汇率计算,实际给付564000元人民币,马某某让**公司将款转给张某某账号。后张某某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指令从其个人账户转了18900欧元至德国**运输公司账户,剩余的420808.13元人民币转至马某某个人账户。

2019年5月30日,马某某书写《情况说明》,承诺将相关款项退还**公司。2019年7月1日,马某某转款25万回**公司,但剩余170808.13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公安机关立案后,马某某家属代为归还**公司56.4万元,**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出具的报案书、工商档案、支付款项凭证、马某某还款说明、《谅解书》、马某某民生银行流水、李某某提供的与马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公司的财务范某某的陈述,张某某陈述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公司法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害公司以谅解,且家属代为退回相关款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培波

检察官助理:胡定权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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