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河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路**号**区**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白某某、李某某、范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为获取利益,利用白某某、马某某、范某某(三人均为武陟县大指造纸设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不报等方式,多次将该公司废铁、废不锈钢等废旧材料卖掉,所卖款项共计130.05万元,其中马某某获利82.15万元,白某某获利37.4万元,范某某获利10.5万元。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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