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261986********,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体育用品公司加盟商品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兰州市安宁区******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任甘肃**体育用品公司直营商品副经理、加盟商品副经理期间,为偿还个人网络贷款,编造了公司内购福利、电商冲销量等理由,利用其职务便利和网络权限,以内部员工购买公司直营店货物的方式,将员工内购四折售出的货品利用公司系统漏洞操作出库,向公司13名直销督导收取销售款共计1260813.2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已向该公司偿还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听资料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