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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和耿某某(另案处理)与何某某、杜某甲、玉某某叫在本市江北街道总部中心酒吧玩耍,结束离开时,耿某某因看见何某某与赵某某一同从酒吧出来心生不满,用拳头打了赵某某,后赵某某、吕某某、泮某某、程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耿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互相殴打。

当天下午,通过杜某甲、玉某某的中间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耿某某和程某某、吕某某等人约好当晚在本市总部中心附近斗殴,后被告人马某某、耿某某纠集罗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邱某某、封某某、“小某某”及“小某某”弟弟等多人携带甩棍、钢管、小刀等工具赶至现场,程某某、吕某某亦纠集泮某某、赵某某前往现场。在程某某、吕某某二人先行到达现场时,被告人马某某和耿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邱某某、封某某等人迎上前欲斗殴,程某某、吕某某见对方某某随即逃跑,被告人马某某和耿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邱某某、封某某等人在后追赶。而后泮某某、赵某某到达现场与程某某、吕某某汇合,后被耿某某等人发现,唐某某、罗某某等人欲再次上前斗殴,程某某等人再次逃跑,唐某某、罗某某等人再次追赶。杜某乙见状欲上前阻止斗殴,被唐某某、罗某某等人殴打。

2020年4月21日晚上,张某某在被告人马某某和金某甲(另案处理)、熊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介绍下,与金某某(女,名字在卷,2004年4月10日出生)达成性交易,在本市横店镇艺嘉宾馆1603房间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嫖资人民币18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陈某某支付金某某嫖资1200元,支付李某某介绍费80元,支付金某甲介绍费100元,剩余嫖资300元由陈某某、马某某、金某甲等人共同消费。

2020年4月一天晚上,经被告人马某某和金某甲介绍,金某某与陆某某达成性交易,并在本市横店镇同乐街同乐公寓409房间内发生关系,事后陆某某支付给金某某嫖资5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泮某某、赵某某、杜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耿某某、程某某、罗某某、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萍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985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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