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路**号**号。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系甘肃省永登监狱(原劳改**支队)**监区服刑罪犯。1994年7月3日早晨,罪犯马某某换上便服乘监大门值班民警和武警哨兵不注意从监门的小门脱逃,监狱发现该犯脱逃后,立即组织追捕,后多次派追捕组到逃犯马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走访、追查,均无果。2019年8月4日根据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要求对逃犯马某某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更新。2019年11月份根据“云剑”行动要求,永登监狱成立逃犯马某某追逃专案组,进行逃犯个人信息资料的再清查,再研判,整理历次追逃的线索资料,查询逃犯马某某的相关线索,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根据永登监狱提供的逃犯马某某身份信息线索,于2019年1月19日20:00时左右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派出所将逃犯马某某抓获。2020年1月20日永登监狱派出两名干警到达乌鲁木齐市羁押地进行提审,确认被抓的自称为马某某系永登监狱逃犯马某某,次日凌晨永登监狱干警同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干警押解逃犯马某某返回兰州,在兰州市森林公安局连续审讯,该犯最终承认自己为永登监狱逃犯马某某,2020年1月22日押回永登监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伺机脱逃,并最终得逞,为逃避法律制裁,该犯先后遁逃至武威、玉门、新疆哈密、乌鲁木齐市等地,冒用他人身份证、隐姓埋名,流浪打工谋生,期间隐瞒真实身份,和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在新疆被抓获后心存侥幸,顽固狡辩,隐瞒身份,拒不认罪,逃脱追捕和司法机关的打击,其行为严重破坏监狱管理秩序、危害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脱逃时间长达二十年之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明
检察官助理:任晓英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永登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移送涉案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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