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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8021988********,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系巴彦淖尔市**局职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假诉讼罪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向刘某某借来的路虎榄胜牌越野车(临时车牌号:蒙B94***)在临河区**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承保的包头市中银保险公司对该车进行车辆定损,定损后被告人马某甲在北京、临河等地维修该车。维修后为了向包头市中银保险公司索要修车理赔款,马某甲、刘某某将包头市中银保险公司起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后判决结果为包头市中银保险公司赔付路虎揽胜牌越野车投保人刘某某52.3528万元。马某乙(另案处理)、马某甲为了向刘某某要回这笔维修理赔款,马某乙找到巴彦淖尔市**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老板邱某某,要求邱某某按照马某甲提供的中银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来出具虚假维修单,后邱某某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刘某某支付虚假的修理费。法院依据邱某某提供的虚假维修单等证据,判决刘某某支付修理费44.3528万元 ,判决生效后邱某某申请执行,后邱某某得知刘某某要起诉自己,邱某某出于害怕到临河区法院撤销执行。

(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2014年8月分,被告人马某甲以30万元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捷豹牌汽车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将该车辆出售,后马某甲要求尹某某将捷豹车归还。尹某某要求马某甲先归还30万元然后归还马某甲的捷豹车,马某甲要求尹某某归还捷豹车后归还30万元,因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解决。2015年3月份,尹某某驾驶一辆无手续路虎车,在临河区**小区南门,被马某甲开车逼停,马某甲将尹某某驾驶的路虎车强行扣押,后将路虎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被告人马某甲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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