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某从其实际经营的沛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至董某某(已判刑)经营的绍兴柯桥**针纺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991282元,税款人民币338518元。
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缴税款人民币338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复印件、银行流水、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强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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