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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41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南城县建昌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是江西**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17年10月份,马某某在废旧回收市场购买了废铝,未取得发票,其为了做进项抵扣税款,通过吴某某介绍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8%的购票费向广州市**有限公司购买了发票金额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广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发票金额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某在取得上述700万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城县税务局将这700万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中200万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后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相关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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