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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5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单元**号,榆林金牧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期间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次,

辩护人:张晓伟,贺行行,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8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在榆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榆林圣瑞达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马某某妻子)。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在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注册成立了榆林金牧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两个公司的业务管理均由被告人马某某掌控。

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经营期间,多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对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销项,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提高进项而予以偷逃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额。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榆林圣瑞达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和榆林金牧源工贸有限公司期间,给没有真实交易的石家庄勤发箱包厂等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24份,税额共计6630011.78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农产品自产证明》,虚构羊皮、牛皮收购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847份,抵扣税额共计7614597.25元。

2020年9月7日,经陕西益有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榆林圣瑞达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榆林金牧源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及销项专项审计:榆林市圣瑞达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和榆林市金牧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017年6月,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847份,实际开票金额65,162,032.50元,申报抵扣金额58,573,824.90元,认证抵扣税额7,614,597.25元。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4份,金额51,000,089.72元,税额6,630,011.78元,价税合计57,630,10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检查、扣押等笔录;

6.电子数据:税务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4册,审计报告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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