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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70********,云南省南华县人,回族,专科文化,南华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工,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姚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捕前住云南省楚雄市**小区**幢。

本案由楚雄州纪委监察委指定由大姚县纪委监察委管辖,大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楚雄市、大姚县通乡油路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洪某某、吴某甲、李某丙、白某某、马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合计233.8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8年1、2月至2013年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13次送给原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分别是: 

l、2009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一家回族饭店,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09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一家茶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7万元; 

3、2009年间,马某某在李某甲打麻将前分五六次,共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 

4、2010年1、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李某甲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2万元; 

5、2010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李某甲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8万元; 

6、2010年间,马某某在李某甲打麻将前分五六次,共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7万元; 

7、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李某甲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8、2011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一家茶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8万元; 

9、2011年间,马某某在李某甲打麻将前分五六次,共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8万元; 

10、2012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李某甲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 

11、2012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一家茶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7万元; 

12、2012年间,马某某在李某甲打麻将前分六七次,共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某某在李某甲位于楚雄市***小区的家中,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

(二)2009年l月至2014年10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16次送给原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甲现金人民币54.5万元。分别是: 

1、2009年l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09年8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09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0年1、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l万元; 

5、2010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11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9、2012年7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老交通局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 

10、2012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l万元; 

11、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12、2013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13、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14、2014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路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15、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小区其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6、2014年10月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小区门口,送给张某甲一张存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

(三)2010年1月至2015年2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6次送给原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9万元和物品。分别是: 

1、2010年l、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城小南河边张某乙家门口,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老交通局张某乙办公室,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2年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老交通局张某乙办公室,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开发区**酒店房间内,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开发区**酒店房间内,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5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线项目建设指挥部(****道班)驻地房间内,送给张某乙现金人民币l万元。

(四)2009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10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技术员洪某某现金人民币32.7万元,分别是: 

1、2009年10月、11月份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地验收现场,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08万元; 

2、2010年12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境内公路边验收现场,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08万元; 

3、2012年8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村委会工地验收现场,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06万元; 

4、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水库公路边验收现场,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08万元; 

5、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街**小区门口,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5年1、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水库附近**山庄,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7、2015年4、5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线**镇**道班项目指挥部,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8、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酒店房间内,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9、2018年9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南华县城***茶室内,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0.6万元; 

10、2019年3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城小南河边,送给洪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2008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10次送给原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某甲现金人民币5.2万元,具体情况是: 

1、2008年12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城***住宿区院内,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3、2009年3、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4、2009年7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5、2009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5万元; 

6、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住宿区的院内,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村委会*社吴某甲家门口,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3年3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3万元; 

9、2013年5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0.3万元; 

10、2013年8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六)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6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某丙现金人民币2.4万元,分别是: 

1、2009年8、9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项目工地现场,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0.2万元; 

2、2010年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政府统建点项目施工现场,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3、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项目指挥部,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4、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城小南河边体育馆前,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5、6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工程项目指挥部,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6、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项目指挥部,送给李某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七)2009年8月至2015年10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5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白某某现金人民币2.3万元,分别是: 

l、2009年8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项目公路边,送给白某某现金人民币0.1万元; 

2、2012年9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项目工地现场,送给白某某现金人民币0.1万元; 

3.2013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大姚县**镇**街**路附近,送给白某某现金人民币0.1万元; 

4、2014年7、8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村委会***工程项目部,送给白某某现金人民币l万元; 

5、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酒店房间内,送给白某某现金人民币l万元; 

(八)2009年1月至2012年9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9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职工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12万元,分别是: 

1、2009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1万元; 

2、2009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1万元; 

3、2010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4、2010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1万元; 

5、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6.2011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1万元; 

7、2011年12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2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12万元; 

9、2012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原大姚县***住宿区马某甲家中,送给马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

(九)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2次共送给原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李某乙现金人民币2万元,具体情况是: 

1、2012年12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小区李某乙家单元楼下,送给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10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吴某乙现金人民币1.98万元,分别是: 

1、2009年的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开车送吴某乙回家过节的途中,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2、2009年3、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1万元; 

3、2009年7、8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1万元; 

4、2009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5、2010年1、2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开车送吴某乙回家途中,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6、2010年3、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1万元; 

7、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项目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1万元; 

8、2010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镇境内工地现场,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9、2011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公路指挥部,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2万元; 

10、2011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公路指挥部,送给吴某乙现金人民币0.18万元。

(十一)2009年4月至2014年6月间,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5次送给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分别是: 

1、2009年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0.4万元; 

2、2012年7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境内工地现场,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3、2013年10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0.4万元; 

4、2013年12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工地现场,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5、2014年6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大姚县**乡境内项目工地现场,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户口证明、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马某某身份材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洪某某、吴某甲、李某丙、白某某、马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杨某某主体身份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资金申请拨款审批表,举报材料、银行流水、银行交易历史数据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洪某某、吴某甲、李某丙、白某某、马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杨某某、姜某某、丁某某、马某乙、王某某、马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在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交(竣)工验收、转序验收等环节中得到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11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233.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2.本案调查卷9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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