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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行贿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路**花园**栋**室。被告人马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1995年6月16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青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纪检监察室(以下称省纪委一室)对安徽省能源集团原副总经理张某甲、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某乙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时任省纪委一室副主任胡某某(已判刑)系张某乙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其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为两案件中的涉案人同科投资集团董事长杨某某、安徽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甲、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某甲等人向胡某某打招呼请求给予关照,不追究上述人员法律责任,胡某某答应。后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在配合省纪委调查后均未受到省纪委的处理。同年6、7月份,马某某出于感谢胡某某为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免受处理的帮助,先后以借为名送给胡某某20万元现金用于炒股,并购置一辆价值19.68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送给胡某某。  

2012年4月,为对胡某某表示感谢以及今后继续请胡帮忙,马某某在胡某某出国考察前送给其5000美元,胡某某收下。同年10月,因经济纠纷,杨某某通过马某某举报省煤田地质局原局长丁某某,胡某某答应帮忙。2013年3月,省纪委对丁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时任一室副主任胡某某系调查组负责人。 

2018年5月,胡某某在得知安徽省纪委干部监督室正在核查自己的相关问题时,将马某某送给自己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还给了马某某。  

2018年9月29日,马某某被淮南市八公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马某某退出了涉案赃款19.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材料、胡某某的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到案经过、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流水、记账凭证、出国审批表、省纪委一室调查卷宗材料、营业执照及注册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学松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路**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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