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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行贿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单位青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75********,回族,专科毕业,青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区,住西宁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月4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决定,同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青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时任**县县长多某某(另案处理)向**县发改局局长切某某、县农牧局局长杨某某、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打招呼,获取工程相关招投标信息,之后成功承揽并建设了2013年**县**镇**路道路工程、2013年**县**养殖场建设项目及2014年**县**工程三标段(第二次)等工程项目。2012年9月,多某某亲属欲在西宁市**区“**苑”小区购买四套住房。马某某为表示对多某某的感谢和继续得到照顾,于2012年10月由青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多某某提供的多某加尾号为9814的农行卡中转账60万元,用于支付多某某亲属购买“**苑”小区住房的首付。后马某某又从公司备用金中提取20万元现金给多某某,用于支付“**苑”四套房的首付款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宾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西宁市城东区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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