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社区**号出租屋,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案审查,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犯罪事实
2020年4月底,被告人马某某经朋友张某某介绍与陈某某认识,互相加了微信。后在聊天中,被告人马某某向陈某某谎称,其通过网上刷单赚钱收入可观,让陈某某出资与其一起刷单赚钱,由陈某某出资20000元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具体操作,每天给陈某某500元分红。2020年5月1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某20000元。马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刷单,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也未曾给过陈某某分红。得知陈某某要报案后,马某某归还了陈某某6000元。案发后,马某某家属替其退还陈某某14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辨认笔录;
3.书证:到案经过、陈某某与马某某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
2020年5月8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EX****”号东南牌小汽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处时,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2.鉴定意见;
3.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式检测单、驾驶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向东
检察官助理 张 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暂住地,联系电话:
1538686****;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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