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第一组。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许昌市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因怀孕被民权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同年6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并于同年7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隐瞒其已经离婚的事实经李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谈恋爱交往,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找人冒充马某某的父母,并以购买三金、索要财礼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361999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与陈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2日举办了婚礼,婚后三天,马某某以工作需要外出理由与陈某某分开,拒不回家。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进行交往,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身份称自己为“王某某”,是上海复旦大学毕业生,并伙同李某某和一名叫霞的女子冒充其父母,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以见面礼、订婚、过大礼、购买婚戒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0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单、判决书、破案经过、离婚证、结婚证、转账凭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29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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