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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白银市景泰县*********2008年1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谎称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名下景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由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景泰县****园区投资建设二万吨玉米淀粉糖生产线项目,并承诺李某某承包该项目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缴纳劳动保证金、外汇管理押金、宴请招待投资方等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茅台牌王胎補酒18瓶,被骗财物共计价值62354元。所骗赃款赃物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通话录音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主动供认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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