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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街道**街**号**幢**单元**,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队**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大药房**分店任店长,因为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赌输了钱,马某某利用之前在支付宝注册的商家收钱码,以自己开了一家网店,需要用花呗刷单提升店铺信誉度为名义,骗取王琴、张某某等10人的信任,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700元。

  1.2019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给同事王琴,称自己开了一个网店,需要用蚂蚁花呗垫资刷单提升信誉度,让王某扫自己提供的支付宝收钱码,第二天把钱还给王某,王某信以为真,用自己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马某某提供的收钱码,向马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200元,后王某多次马某某索要钱款。 2019年10月10日,马某某通过李琼瑶还款人民币200元,2019年11月17日通过支付宝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王某再也无法联系到马某某马某某共骗取王某1000元。

  2.2019年10月21日晚,马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并称支付宝账户解冻后就将钱还给张某某,骗得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张某某多次向马某某索要钱款,马某某还款人民币600元后失去联系。马某某共骗取张某某5400元。

  3.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马某某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药房**店,以同样方式骗得某某的信任,骗得某某人民币3500元;当日21时许,马某某再次找到某某,称手机没有网,无法还钱给某某,并以同样方式骗得某某1300元。某某多次向马某某索要钱款,马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还款1000元。后某某无法联系****马某某共骗取某某3800元。

  4.2019年11月30日下午14时许,马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郑某某的信任,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老百姓大药房公园路店内骗得郑某某人民币3500元,马某某称过几天还给郑某某, 2019年12月13日,马某某收到工资, 郑某某找到马某某让其还款,马某某用微信转账1000****后郑某某无法联系****马某某共骗取郑某某2500元。

  5.2019年11月30日下午,马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某某的信任,骗得某某人民币3000元,称2019年12月10日花呗还款日到就把钱还给某某,2019年12月10日,因花呗还款日期到,某某找到马某某还钱,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套现的钱款,后某某才得知马某某以同样方式骗了很多同事,才知受骗。

   6.2019年12月11日,马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某某的信任,骗得人民币3000元,并称钱还没到账,要等两三个小时才能还给某某,某某信以为真,几天后某某找马某某还款,马某某一直拖延不还直至失联。

   7.2019年12月16日以同样名义骗得某某的信任,承诺当日即归还套现的钱款,骗得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18日,同事某某问某某马某某是否找某某刷单,某某打电话给马某某马某某的电话关机无法打通,某某才知道公司很多同事和自己都被马某某欺骗。

   8.2019年12月17日,马某某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的**大药房找到在此工作的某某,以同样名义骗得某某的信任,骗得某某人民币7000元,马某某一直拖延拒不归还套现的钱款,后手机关机失去联系。

   9.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马某某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烟草局家属楼一商铺,以同样名义骗得该商铺老板某某的信任,骗得某某人民币7000元,趁某某不注意离开。某某通过马某某所留的微信联系****马某某一直推脱拒不还款。

  10.2019年12月17日20时50分许,马某某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旁**大药房找到在此工作的花某某,以同样名义骗得花某某的信任,骗得花某某人民币8000元,马某某一直拖延拒不归还钱款,后花某某无法联系马某某。

另查明,马某某以投资股票能赚很多钱为名,让张某某用信用卡套现,并向张某某介绍“软银”软件用于信用卡套现。张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10月29日使用“软银”软件套现19868元,支付手续费132元,并将19868元转账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后将钱全部用于赌博,马某某当日即向张某某发了一个200元的微信红包,谎称系购买股票所赚; 2019年10月30日,在马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再次套现的情况下,张某某再次使用“软银”软件套现19868元,支付手续费132元,将19868元转账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钱后将其全部用于赌博。张某某多次向马某某索要钱款,马某某还款4000元,后一直拖延不还,最后张某某无法联系马某某。马某某骗得张某某人民币35536元。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马某某诈骗某某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2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明镜

                                               检察官助理 任艳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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