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达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0121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在本市城北区石头磊卫生院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以可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钱财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