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在本市城北区石头磊卫生院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以可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钱财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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