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0********,回族,不识字,农民,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马某某申请了**镇易地搬迁项目并获得批准,该项目要求搬迁对象要在永靖县县城购置商品房。2016年底,马某某向**镇人民政府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发票。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镇人民政府先后给马某某的一折通账户转账四笔,计115360元。2019年5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审核易地搬迁项目时,发现马某某并未在县城购置商品房,遂报案至永靖县公安局,马某某供认其向**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是假的,骗取的财物用于其他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马某乙、马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维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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