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阿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301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乡**村**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恋人网手机软件,主动添加被害人陈某某微信,随后二人在网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20日,马某某到丰城与陈某某同居。2017年9月18日,马某某离开丰城,之后在微信上以做生意投资、资金被盗、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陈某某财物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数十次骗取陈某某共计8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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