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华城家园,刘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转转”上看到被告人马某某(转转昵称:“精品范儿”)发布的卖包信息,通过马某某留在该平台上的微信号添加马某某为微信好友,马某某在无任何货源、渠道的情况下许诺卖给刘某某三个女包,并在收取刘某某4780元后给刘某某快递了一块石头,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9年11月18日,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刘某某,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书证: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马某某“转转”页面信息等书证;4.其他材料:发案、立案、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电话查询记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梦婕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处候审(1581581****)。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