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新建**巷**号**户,住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新建**巷**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QQ群发布虚假的虚拟货币平台优惠充值渠道,被害人周某某看到后与马某某加为QQ好友,双方商定以1360元人民币充值200美金购买比特币,后周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平安银行(623058*****58154415,户名:马某某)转账1360元。汇款后,马某某直接将周某某拉黑。
2019年8月3日,被害人吴某某在QQ群内发布欲在网上购买价值16000元的“石器时代”游戏点券,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帮购买,吴某某担心被骗,约定先付8700元,等点券到账后付剩余的钱,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621492*****03044)现金8700元。后发现被马某某拉黑,且未收到点券。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QQ号(304274128)在“速卖通”维权交流群中看到深圳市宝安区正前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某某“速卖通”平台账号被封寻求解冻的信息,谎称他能帮助魏某某解冻,但需要律师费用,魏某某信以为真,给马某某提供的收款码转账共计4100元,后发现被马某某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陆续退缴侦查机关诈骗的全部钱款1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受害人魏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为1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 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新建**巷**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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