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售卖口罩现货的广告,其微信好友罗某某看到后将该广告转发到朋友圈,被害人卓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便联系罗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100000元的口罩。通过微信联系,马某某称其手上有大量的口罩现货,只要发钱过来,一星期之内发货,罗某某与卓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2月9日,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到马某某微信号,卓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99950元到马某某卡号为6228480086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上。马某某收到该笔129950元的货款后,以厂家产品不合格、厂家不发货等为由,将该笔货款占为已有,将部分用于偿还其它买家的欠款,其余的用于充值网络游戏进行挥霍。在罗某某的多次追讨下,马某某于2020年2月份中下旬,陆续将49000元分几次退还给罗某某,随后罗某某将19950元退还给卓某某,自己留下29050元。之后罗某某多次要求马某某退款,但马某某早已将货款挥霍一空,后将自己的微信注销,使罗某某无法联系上其。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还被害人卓某某被诈骗的80050元钱,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取得被害人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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