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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9月13日、1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用沈阳市房产局、**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的假公章,冒充上述单位名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沈阳市铁西区、沈河区、和平区**小区改造的楼道大白、楼顶防水、外墙保温、外墙涂料、水漏管安装、小区绿化等项目分包给他人骗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16.2万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好处费427万元;骗取姚某某好处费139.5万元;骗取陈某某好处费115万元;骗取金某某好处费11.95万元;骗取詹某某好处费6.5万元;骗取王某某好处费6.5万元;骗取周某某好处费6.5万元;骗取刘某乙好处费3.2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将诈骗赃款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及结算工程开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工程项目合同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姚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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