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淘宝开设网店,虚构其销售汽车变速箱和发动机的事实,吸引被害人向其购买。2019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厂生活区**室内通过淘宝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的网店,并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联系,欲向其购买二手雪佛兰发动机。被告人马某某在2019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以“收取订金、首付款、尾款”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600元,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入黑名单。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投案,从其处扣押iphone6手机一部。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破案经过、投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信息,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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