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00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街**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同年6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可以将被害人高某某之子安排到某某市人民法院工作为由,多次向高某某索要钱款,骗取高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欠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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