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3********,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住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鄠邑区**街道***村所经营的“**建材经销部”店内缺货,遂电话联系西安“**建材(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销售员马某某购买20000元建材,马某某隐瞒其已从该公司离职的事实,与赵某某约定其转款后给其发货。赵某某当日将20000元建材款通过微信转给马某某,马某某收款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隐瞒其从**建材公司离职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建材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9月5日
附件:1.案卷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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